(2015)钟法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晋一、王杨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晋一,王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晋一,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王杨富,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杨晋一与王杨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杨富使用的玉柴牌YC230LC-8型挖掘机和玉柴牌230LC-8型挖掘机各一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