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吴先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先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麻阳高村镇建设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冯望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勤,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先光。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晃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