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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某、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方某,农民。1991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方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方某采用挖机挖取、自卸车装卸等手段,窃得位于本县乾元镇明星村姚家埭文坡山上的宕渣4712.5吨,共计价值人民币47125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方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某、方某在投案前已向本县乾元镇人民政府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明星村征用土地示意图、前科查询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收款收据、证人夏某、项某、朱某、顾某、沈某、陆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方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方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方某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