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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慧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433号原告: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勋,男,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慧,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雅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