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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雪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赣江中大道14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3349-3。法定代表人:李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雪梅,女,48岁,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02196802135327,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杜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雪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7672.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杜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雪梅银行存款77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