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万紫亿红布业经营部与黄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万紫亿红布业经营部,黄春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65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万紫亿红布业经营部,经营地南通家纺城金川大道南8、9号。经营者姜吉超,个体工商户主。委托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川姜镇万紫亿红布业经营部与被告黄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川姜镇万紫亿红布业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黄春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平代理审判员 陆涯天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