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宏彪申请庄千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宏彪,庄千悯,庄小凯,庄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19号申请人马宏彪,男,回族。被申请人庄千悯,男,汉族。被申请人庄小凯,男,汉族。被申请人庄友岗,男,汉族。申请人马宏彪与被申请人庄千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庄千悯所有的青H681**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价值12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庄千悯所有的青H681**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价值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