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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303号原告:柳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