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兴艳与何如志、王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艳,何如志,王恒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罗兴艳。被告:何如志。被告:王恒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艳与被告何如志、王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艳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人民陪审员  何允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