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兴艳与何如志、王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艳,何如志,王恒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罗兴艳。被告:何如志。被告:王恒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艳与被告何如志、王恒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艳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人民陪审员 何允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