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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5组与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5组,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467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5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诉讼代表人牛振伍,5组组长。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向前,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5组与被告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审 判 长  刘晶晶审 判 员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