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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x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92号原告李xx,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xx一,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邱 剑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