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伟军与被执行人陈瑞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军,陈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伟军,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瑞荣,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赵伟军与被执行人陈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