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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建设与朱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设,朱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174号原告郑建设,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朱武斌,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设与被告朱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设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郑建设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