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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李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李瑞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437号原告张志刚,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瑞宾,女,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李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