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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洛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让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洛让,男,44岁,藏族,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自报信息)。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翻译贡某某,女,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洛让及翻译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马尔康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康玛寺附近设卡检查时,现场挡获被盗川A××1U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当场挡获驾驶该车的被告人洛让。洛让供述其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在成都茶店子以5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上购买该车。经查,该车辆系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双流县东升街办航都路与葛陌路交叉处的迎龙小区中国福利彩票门口时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6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洛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洛让的供述,受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盗车辆照片、车辆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认鉴[2015]169号关于对涉案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双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洛让的身份进行查询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洛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洛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的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洛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洛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