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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殿云与被执行人盖淑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云,盖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郭殿云,住所地东辽县。被执行人:盖淑娟,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殿云与被执行人盖淑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6,930.00元,未执行36,93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36,9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