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为付与杨立江、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为付,杨立江,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波,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为付。被执行人杨立江。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尧波。被执行人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法定代表人王尧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为付与被执行人杨立江、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波、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立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许为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尧波、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尧波银行账户44420元;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江有车牌号为苏K、苏K小型汽车两辆且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扣押;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尧波有车牌号为苏K号小型汽车一辆,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江、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立江、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波、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