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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丽娜与张俭、刘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娜,张俭,刘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6号原告宋丽娜。被告张俭。被告刘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娜诉被告张俭、刘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娜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丽娜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