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丽娜与张俭、刘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娜,张俭,刘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6号原告宋丽娜。被告张俭。被告刘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娜诉被告张俭、刘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娜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丽娜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