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廷,徐止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182号原告徐敏廷,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止民,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廷与被告徐止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敏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徐敏廷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