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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28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