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朝友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82号罪犯杨朝友,男,1984年10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文盲,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2009年3月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朝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24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朝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朝友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朝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