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与杜晓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杜晓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14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住址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孙振立,系该部政委。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瑞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杜晓红,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与被告杜晓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审判员 次仁德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爱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