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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胶南市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熙车辆有限公司、冯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金泉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正熙车辆有限公司,冯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424号原告:胶南市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冯金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熙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冯金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熙车辆有限公司、冯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