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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齐延栋与焦见金、梁启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延栋,焦见金,梁启欣,宋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081-1号申请执行人齐延栋。被执行人焦见金。被执行人梁启欣。被执行人宋瑞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皇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见金、梁启欣、宋瑞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焦见金、梁启欣、宋瑞勇的银行存款131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