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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蓝森数码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蓝森数码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194号原告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30号。法宝代表人黄清山,经理。被告河北蓝森数码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赵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森数码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宏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