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聂卫强与惠州富海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强,惠州富海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291号原告:聂卫强,男,汉族,户籍住址: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015。被告:惠州富海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友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兵、谢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卫强与被告惠州富海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卫强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卫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瑜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