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承建旅顺殡仪馆新馆道路工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委托单位(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建设,属于违法责任主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地类证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称: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通过招标取得案涉道路建设项目,是受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的委托,按照施工合同及图纸进行的道路建设,无权利和义务对委托单位是否取得土地审批等事项进行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证明其主张。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通过招标取得旅顺口区殡仪馆新馆道路工程项目,于2011年9月17日与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签订了大连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建设。2015年4月,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旅顺口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经调查立案后,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沥青道路(面积合计9428.1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林地、果园上新建的沥青道路(面积合计293.2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道路是受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的委托,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将其确认为违法责任主体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3项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