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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39号原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楗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学文、伞宝强,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牛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初汶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不能查找到被告黑龙江省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现经营地,且不能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初汶泽,致庭审不能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全额退还原告。(此款原告未预交)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