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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邓立云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邓立云,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海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乐平,该服务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包向宇,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原告邓立云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立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立云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后收取112元,由原告邓立云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