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建友与闫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友,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海,男,汉族,农民。张建友与闫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64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海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巴彦温都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支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