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少卿与吴守华、黄爱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少卿,吴守华,黄爱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财保37号申请人:郝少卿,男,汉族,1963年03月07日出生,系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申请人:吴守华,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被申请人:黄爱君,女,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申请人郝少卿与被申请人吴守华、黄爱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少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吴守华、黄爱君名下位于奎屯市***的门面房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少卿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守华、黄爱君名下位于奎屯市***的门面房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海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斯哈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