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卢志杰、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卢志杰,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6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庄惠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秋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敬同,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惠安县。被告卢志杰,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蔡建四,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告卢志杰、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9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