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康守华与李建军、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守华,李建军,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114号原告康守华。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国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被告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经济园区德力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守华诉被告李建军、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廷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