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俞琳凤与汪雪明、何远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琳凤,汪雪明,何远啟,何炻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810-1号申请执行人俞琳凤,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汪雪明,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何远啟,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何炻磊,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俞琳凤与被执行人汪雪明、何远啟、何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雪明、何远啟、何炻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雪明、何远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俞琳凤偿还借款本金279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被执行人何炻磊对上述款项中的139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5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汪雪明、何远啟、何炻磊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于2014年9月15日以本院(2014)鄂武昌民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汪雪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花堤街平湖村A栋1单元4层3号房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雪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花堤街平湖村A栋1单元4层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406621号,建筑面积:57.3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