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根,李升禄,罗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035号原告陈美根,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升禄,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秀莲,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根诉被告李升禄、罗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美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