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917043.50元。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91704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其经营状况不佳,外面债务较多,导致无法履行本案债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存款余额较小,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民(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