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元祥与庞以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祥,庞以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934号原告许元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以路,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许元祥诉被告庞以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