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元祥与庞以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祥,庞以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934号原告许元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以路,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许元祥诉被告庞以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