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信东与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东,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信东。被执行人: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王信东申请执行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9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