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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强与马哈比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马哈比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27号原告(反诉被告)何强,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哈比布,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东乡族,户籍地甘肃省,现住上海市。原告(反诉被告)何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哈比布房屋租赁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予以审理。被告(反诉原告)马哈比布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予以合并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马哈比布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