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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略,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略。委托代理人冯兴云。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略。上诉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付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上诉人张某、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