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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春霖与徐建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霖,徐建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351号原告徐春霖。被告徐建勇。原告徐春霖与被告徐建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解决,原告徐春霖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霖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霖负担。审判员  王建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