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天海与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海,陈连寿,严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海,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明英,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天海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系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严明英系上杭县福康医院退休职工,俩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有部份属违章建筑难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天海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