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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天海与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海,陈连寿,严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海,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明英,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天海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系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严明英系上杭县福康医院退休职工,俩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有部份属违章建筑难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天海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