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启奎与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石分社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奎,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石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214号原告高启奎,男,生于1951年1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被告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石分社,天全县小河乡委托代理人XX,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高启奎与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石分社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启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启奎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