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关伟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关伟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64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孙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牧鹿湖乡吉安。被申请人关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公民身份号码×××1017。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伟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中港兴公司诉称:一、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关伟杰2015年11月实际出勤20天,基本工资为2000元,其要求支付2015年11月工资2133.33元没有事实依据。关伟杰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其签名的工资单反映其基本工资为2000元。第二,关伟杰要求中港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20元没有事实根据,中港兴公司并没有主动同关伟杰解除劳动关系。中港兴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晚18:30召开全体管理人员会议一致签名通过因关伟杰个人工作能力问题,决定调整关伟杰不再担任行政经理职务,调国内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之后因关伟杰个人原因一直未上岗工作。关伟杰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偷走离职申请书并骗说申请离职签名,且私自把离职申请书改写为辞退申请书。第三,关伟杰要求中港兴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没有事实依据,因其签名的工资单可反映每月实收工资中已含有高温补贴。第四,关伟杰要求中港兴公司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1208元及求职补贴696元没有事实依据。中港兴公司并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关伟杰不愿从事销售工作而自行离职的。第五,关伟杰在职期间不作为,违反厂规。第六,关伟杰拿���中港兴公司价值6500元的三星手机一台以及借支2500元至今未还。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仲裁裁决金额达32927.33元已超过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8120元,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三、认定工资标准和发放高温津贴错误。中港兴公司已提供工资表证实关伟杰基本工资2000元、高温补贴150元、加班工资1350元,合共3500元。仲裁机关无视该证据认定关伟杰工资标准为4640元以及高温津贴未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中港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错误。中港兴公司根据关伟杰的表现在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2015年11月21日,中港兴公司通知关伟杰后,关伟杰不上班,至同月25日办理辞职手续,关伟杰在《离职申请书》辞退栏空格打勾。中港兴公司没有在意,实际是关伟杰辞职。退一步说,关伟杰不回公司上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多是按照月工资3500元计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以佛山市人均工资4640元计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裁决支付失业保险和求职补贴有错误。无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何,中港兴公司均不需要支付失业保险和求职补贴。综上,中港兴公司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74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关伟杰答辩称: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关伟杰在仲裁时提交了有中港兴公司总经理陈志利签名、公司盖章的辞退证明,与本案中中港兴公司提交的一致,可见中港兴公司对辞退关伟杰的事实是确认的。二、关于失业保险和求职补贴问题。中港兴公司未依法为关伟杰参加失业保险,且关伟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获得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及求职补贴。三、关于三星手机和借支问题。中港兴公司诉称的三星手机是老板赠送的,非关伟杰私自拿走,借支2500元也是因为公司缴纳违章罚款,该情况在借支原因上已写明。综上,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不应予以撤销,请求驳回中港兴公司的请求。本院查明:关伟杰因工资、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等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中港兴公司支付2015年11月工资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000元、2014年9月、10月及2015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1050元、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1208元及求职���贴750元。南海仲裁委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74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中港兴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伟杰2015年11月工资2133.33元;二、中港兴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伟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20元;三、中港兴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伟杰2014年9月至10月、2015年6月至10高温津贴1050元;四、中港兴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伟杰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1208元和求职补贴696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关伟杰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只有申请人举证证实仲裁裁决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撤销申请才能得到支持。首先,关于中港兴公司提出的关伟杰的月工资数额、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否已经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等问题均属于事实方面的问题,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终局裁决的事实方面的审查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审查的范畴,故本院不予审查。其次,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系关于关伟杰的工资、经济赔偿金及高温津贴的裁决,上述三项裁决金额合共17103.33元,并未超过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8120元,而第四项裁决是关于因中港兴公司未为关伟杰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关于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不受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限制。故南海仲裁委对本案适用终局裁决并无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因中港兴公司未为关伟杰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南海仲裁委依据关伟杰的申请,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中港兴公司向关伟杰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和求职补贴并无不当。中港兴公司关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中港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对中港兴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7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佛山市南海中港兴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郅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