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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川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蒋某某(生于2002年10月20日)在广安区万新一街邮电局旁搭乘被告人李某某的三轮车,准备前往摩尔百货。被告人李某某见蒋某某独自一人,遂将其带至位于广安区精神病医院旁的出租房门市家中,不顾蒋某某反对,对蒋某某的胸部、阴部等位置进行猥亵。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他未使用暴力,请求法院考虑他是残疾人,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该案系被害人家的保姆报案。2、抓获经过。2015年11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广安市公案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队,该案告破。3、李某某现场指认笔录。4、广安市妇幼保健院病情证明。经检查,被害人蒋某某外阴红肿。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证明被害人蒋某某系脑性瘫,智力低下。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事发当天蒋某某给她说好恐怖哟,一个三轮车叔叔将她拉到一间屋里面,然后那人摸了她上身和下身,还亲她嘴巴。后来她将蒋某某带到妇幼保健院去检查了的,检查医生说蒋某某下身有红肿。7、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我搭乘一个三轮车,后来被这个开三轮车的人拉到他的房间里亲了嘴、摸了她的胸部还有阴部,后来我把这事告诉了我妈妈。被害人蒋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对其猥亵的李某某。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用三轮车拉了一个10多岁的小女孩,我感觉她说话有点问题,就拉她到我租住的房屋,我用嘴亲了他的嘴巴,摸了她的胸部,还摸了她的阴部,后来,她不愿意,我就又用三轮车把她从家中拉到了摩尔春天对面三号桥头位置下的车。她还说没得钱,见她实在没有钱就算了。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被害人蒋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蒋某某,其行为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芹审 判 员  杨君人民陪审员  杜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