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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720号原告:邱某某,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姜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5月21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8月15日分居至今,原告及家人均联系不到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5月21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2013年8月15日二人分居至今,现原告及被告家人均联系不到被告,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父亲的证明、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结婚后不久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超2年,被告外出不归属对家庭不负责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东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