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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大荔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柯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