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大荔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柯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