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姚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姚新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42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新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姚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新平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高瞻人民陪审员 凌小阳人民陪审员 李果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