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6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47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女,194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