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318号原告:胡某。被告:薛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万寿镇忠孝村高庄队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