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318号原告:胡某。被告:薛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万寿镇忠孝村高庄队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新宇 来源: